如何界定科研不端行为?
从世界范围来看,被广泛认同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有三个基本要点:一是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,包括申请、计划、实施、评价研究或报告研究成果等阶段;二是发生了伪造、篡改或剽窃的行为;三是行为人主观故意。在此基础上,各国、各研究机构和团体、大学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、机构性质、学科领域等进行了适当扩展,总体上是更加细化、更加具体,便于把握和判断。

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有关部门和团体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。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《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: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。并给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描述,除国际公认的篡改、伪造、剽窃行为外,增加了两项具体描述,突出强调人的隐私权保护和实验动物保护。
中国科协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: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、抄袭、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,并列出了七方面比较具体的描述,除公认的篡改、伪造、剽窃行为外,还将以下六种行为列入科学不端行为:一稿多投;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;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;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;在各类评审、评估、评奖时,由于利益冲突,违背客观、准确、公正原则,或收取被评审对象的馈赠;以学术团体、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。
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: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、作假、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;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。并提出具体认定标准,除公认的篡改、伪造、剽窃行为外,还将以下3条列入认定标准:即故意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,包括故意损坏、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、文献资料、数据、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;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,包括骗取经费、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;滥用科研资源,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,严重浪费科研资源。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和不足,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,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,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,不能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。